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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0/01/16

关于开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1998-4-15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监发[1998]第13号
发布日期:1998-4-15
执行日期:1998-4-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两年来,全国报告发生多起学生集体用餐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据不完全统计,仅1997年度就报告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爆发6起,共有2307人发生中毒反应,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集体用餐工作的管理,确保学生集体用餐的安全卫生,根据《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结合今年全国食品卫生法宣传周“防止学生食物中毒”的主题,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学生集体用餐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将根据《全国学生集体用餐监督检查方案》(简称《方案》),(见附件),采用学校自查和卫生行政部门抽查的方式进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6~7月进行抽查,卫生部8~10月进行抽查。现将《方案》发给你们,要求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社会动员工作。要因地制宜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以监督检查、宣传教育为手段,提高社会各界对这次活动的认识。在检查中,要将扶优与治劣相结合,检查情况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分门别类,严肃处理,属于食品卫生法调整范畴的,依法做出处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移交教育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检查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随时告我部卫生监督司。
  附件:全国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检查方案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
  全国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检查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监督检查,了解学生集体用餐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宣传《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保证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与营养,防止学生食物中毒,保障学生身体健康。
  二、检查对象
  (一)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统称中小学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把高等院校、幼儿园食堂列为检查对象。
  (二)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
  三、检查内容
  (一)学生集体用餐的中小学校
  1.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工作;
  2.管理人员掌握基本的营养卫生知识;
  3.确认学生集体用餐生产者有卫生许可证,称为学生营养餐的,有学生营养餐的证明;
  4.分餐人员每年进行体检;
  5.有饭菜暂存场所并符合卫生标准;
  6.有学生洗手、餐具清洗设备;
  7.定型包装食品包装标识符合要求;
  8.对定型包装食品每一种采一件样品进行检验。
  普通餐、营养餐查1-6项,课间餐查1、2、3、7、8项。
  (二)普通餐生产经营者
  1.卫生许可证;
  2.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证、健康证;
  3.有与加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场所,布局合理;
  4.生产运输过程符合卫生要求。如加热彻底,盛装熟食品的容器使用之前洗刷消毒,膳食有保温设施;
  5.采购食品的渠道清楚,按规定索证,食品的包装标识符合卫生要求;
  6.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7.卫生制度健全,能落实。
  (三)营养餐生产经营者
  除检查普通餐的内容外,还应检查:
  1.有专(兼)职营养师(士)或营养配餐员;
  2.符合《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规定的营养要求。
  (四)课间餐生产经营者
  1.卫生许可证;
  2.定型包装食品包装标识符合要求;
  3.对定型包装食品每一种采一件样品进行检验。
  四、检查方法
  (一)采用学校自查和卫生行政部门抽查的方法。4-5月卫生行政部门首先组织实行集体用餐的学校学习《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在此基础上由学校进行自查;6-7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检查对象进行抽查。每省(市、自治区)抽查学校数视各地情况决定,一般应抽查150-200个集体用餐学校,其中城区应占60%。由校外供应的普通餐和营养餐以及在学校检查时发现问题的课间餐应追踪到生产者进行检查;卫生部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二)具体项目检查及评价方法:
  1.对管理人员卫生知识的检查,抽三道试题由检查人员现场提问,答对两道为合格;
  2.有无专(兼)职管理人员、专业营养人员,由检查人员现场询问陪同检查人员确定;
  3.对各种证件、证明、制度以出示的实物为准;
  4.对营养餐营养要求的检查,抽查当日一餐的食谱计算各类食物的供给量,依据《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附表二的标准评价;
  5.对定型包装食品的检验,按国家卫生标准评价。没有国家卫生标准的,按《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规定处理;
  6.其它内容采用现场察看的方式进行检查,由检查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专业知识进行评价。
  请于9月15日之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司,内容包括书面检查总结和各种附件。
  附件:
  一、学校管理人员食品卫生知识考题及答案
  二、学校检查记录表
  三、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检查记录表
  四、学校检查汇总表
  五、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检查情况汇总表
  六、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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